首页>检索页>当前

加快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发布时间:2024-01-26 作者:刘子云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民族教育》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长期致力于维护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和国家的认同,增进中华民族凝聚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本建立了宽泛的政策基础,然而一直缺乏专门的、系统的法理支持。202310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既有助于推进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进程,也为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提供了法律基础、依据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对各民族维护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使命、内容、职责、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推上新的台阶。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小学在吕山村老兵驿站聆听退役老兵讲红色故事。周洪峰 摄

宽泛的政策法规基础: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的逻辑起点

首先,国家法律体系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提供法理基础。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普遍出现于80年代之后,显现于官方话语、学术话语和政策话语。国家法律体系和民族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推动着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的演进。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的“民族团结”义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以及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行为的义务。二是通过有关民族法规明确从事教育的立场,实施“民族政策的教育”。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提出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普及民族知识,维护民族团结。三是通过教育立法,确保“民族团结的教育”实施。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其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在法律体系中首次有了“民族团结的教育”的表述。四是基于国家安全法,落实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教育。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颁布,将民族团结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相提并论”,进一步明确各民族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的义务,共同推进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进程。

其次,民族教育政策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提供政策依据。2008年,教育部等部门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了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教学、文化活动等指导意见。201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主张将民族团结意识的培养纳入法治教育,指出“坚持不懈开展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强调要“强化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2020年,教育部印发《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出要健全国家安全教育法律制度,并对各级各类学校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维护民族团结的教育内容作了明确指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法治理念更为显现,2021年,教育部等部门颁布《深化新时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将宪法法治教育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有机结合,提高法治素养。”为引导各族青少年不断增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23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实效的若干措施》,围绕“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出整体规划。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日臻完善,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进程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的新篇章

爱国主义教育法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法律依据。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互为表里。从词频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共使用了20次“民族”、9次“中华民族”、4次“民族团结”来阐述落实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律要义,既彰显了爱国主义教育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之间内在紧密的逻辑关系,又表明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并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价值性。

明确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价值目标和实施对象。中国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的国家,国家与民族是命运交织的共同体,实现国家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目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主义教育目的以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价值目标。为防止爱国主义教育对象片面化为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确定将“全体人民”,即包括各民族在内的所有国民,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的对象,本质上也是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对象全员化的体现。

规范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是党和国家思政教育与法治教育的重心,也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责任使命和应尽义务。爱国主义教育法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理论为立足点,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思想的科学性和方向的正确性。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限定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主要内容。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同时凸显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内容要素:以“中华民族”为叙述主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史”为核心的课程;以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导向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在培养各民族国家认同的国家“象征”“标志”和其他认同性的符号;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民族英雄的历史故事彰显的民族精神。彰显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坚持国家立场、民族立场,培养各民族“四个与共”“四个自信”“四个维护”“五个认同”的整体内容框架。

指明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实施方向。一是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二是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八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文明新形态,也是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新的文化使命。

明晰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主体职责。一是针对组织管理者,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有关群团组织,在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方面的职责范围。二是针对全体人民,第十四条规定“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和国防观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是针对学校教育主体,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将有关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通过各类课程、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四是针对公职人员,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五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机构人员,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应通过文化活动、发挥公众人物的影响力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民众的爱国热情和民族精神。

明确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实施措施。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加强教育资源和平台建设,尤其是通过红色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和技艺等历史和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激发公民的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发挥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物质空间和精神空间的作用,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利用纪念日、传统节日、节庆日等民族文化或民俗活动,增进家国情怀;充分利用升旗、唱国歌等仪式,激发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热情;发挥现代信息媒介作用,推进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信息传播,推进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网络信息化。

有效的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的未来可能

巩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治基础。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法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进程的支持,结合运用宪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打牢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治基础。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是我国和新疆首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1],成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化的标志性事项。2015年接续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其中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第十七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这些地方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规为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提供法治化的实践经验。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理研究。首先,深入研究爱国主义教育法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爱国主义教育法尽管涉及诸多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内容,但并未直接阐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主要内容、主体职责和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进行法理阐释和制度完善研究。其次,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立法研究。立足爱国主义教育法、地方性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探讨在国家主体层面,研制民族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推进依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普法活动。一是在全体人民中强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普法宣传。通过艺术作品、出版物、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等,展示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友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价值。二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人才。三是利用民族类课程,宣传普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知识和爱国主义教育法。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课程、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民族学通论等课程的课程思政价值。四是借助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依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增强教育主体对国家的自豪感、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对中华民族一家亲的体验感以及对坚守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完善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保障机制。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政策执行已久,但执行过程如何、效果如何则难以监测和评价,例如《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作为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政策,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但是实际的效果如何,则缺乏一个评价、监管和问责的机制,不利于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实践和常态化机制的探索。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保障机制,明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主体职责,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评价体系,包括采取激励机制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针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要完善处置措施,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进行问责,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问责机制,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李建新.民族团结教育亟需纳入法制化轨道——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J]. 今日新疆,20102.

(作者刘子云,系广州大学教育学院教师)

❋ 本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项目国家青年课题“新时代民族团结教育话语体系的生成与本土建构研究”(项目编号:CMA210237)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民族教育》2024年第1期

0 0 0 0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
热门标签
点击排行
热点推荐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050711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4

中国教育报刊社主办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2000-2022 www.jyb.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40号